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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印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印玲,付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印玲,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付洪华,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安印玲与付洪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终5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付洪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付洪华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付洪华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无车辆登记信息,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付洪华账户1207元,根据比例原则,已将其中的612元发还申请人,剩余案款发还另案申请人陈桂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付洪华的婚姻状况,被执行人已于2009年9月1日与配偶离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共同财产。5.2017年5月19日,本院前往门头沟区拆迁办查询被执行人的拆迁利益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拆迁利益。6.2017年5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商场居委会调查,经核实,该地址已于2013年拆迁。7.2017年6月6日,根据被执行人付洪华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函,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付洪华应收款。8.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5.3575万元标的未能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荣凤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