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詹如福与黄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如福,黄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62号原告:詹如福,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淑梅,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詹如福与被告黄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詹如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如福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如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詹如福负担。审 判 长 林山鸿审 判 员 李婉红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玉琼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