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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詹如福与黄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如福,黄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62号原告:詹如福,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淑梅,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詹如福与被告黄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詹如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如福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如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詹如福负担。审 判 长  林山鸿审 判 员  李婉红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玉琼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