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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民与被告殷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民,殷陆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63号原告:王振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号。被告:殷陆波,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火炬办事处4委**组。原告王振民与被告殷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振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振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 健书 记 员  孟思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