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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葛天亮与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天亮,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734号原告:葛天亮,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财富广场4号楼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098084。法定代表人:杨正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培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天亮诉被告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天亮自愿于2017年6月15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天亮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加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