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XX与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李徐亮,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徐亮在其名下登记着一辆车牌号为皖K×××××吉普牌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徐亮在其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皖K×××××吉普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