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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XX与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李徐亮,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徐亮在其名下登记着一辆车牌号为皖K×××××吉普牌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徐亮在其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皖K×××××吉普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