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龙与刘武平、张掖市翔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武平,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769号原告:赵某,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小满镇古浪村五社**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龙,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武平,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州区南街***号,自由职业。被告: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甄三财,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39613278。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龙与被告刘武平、张掖市翔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龙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