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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硕文与杨耀祖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硕文,杨耀祖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203号原告:杨硕文,女,201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张会(系原告母亲),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耀祖,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杨硕文与被告杨耀祖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耀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硕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16年8月1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也未尽到抚养义务。随着物价上涨及原告上幼儿园,原告每月花费随之增加,考虑到原告之母收入有限,按照原协议约定已经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请求判令如诉。杨耀祖未作答辩。庭审后其接受本院调查时称,我协议离婚时对房产作出了让步,本应拿30万元的房产补偿,但只拿了20万元,就是考虑到让她好好抚养孩子,我现在也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去年从事农产品销售,当时月收入2000元左右,但已经辞职,我母亲患乳腺癌一直在住院,我照顾病人没有上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原告之母张会与被告杨耀祖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婚生女杨硕文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同意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于每月1日前打入女方指定账户,直到杨硕文十八岁止”。原告杨硕文现在明水市区就读幼儿园,其自称上幼儿园每月平均花费760元、学钢琴每月平均花费400元。原告之母张会及被告杨耀祖均已再婚,但未再生育子女。被告自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共向张会转账3300元,双方认可其中有1000元系被告给张会弟弟结婚的随礼。原被告均自称现在没有工作和收入。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杨硕文现在明水市区就读幼儿园,原告之母与被告虽自称现在没有工作和收入,但结合双方之前的工作收入状况、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生活所在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自2017年7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原告超过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之母与被告协议离婚后至2017年6月的抚养费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00元/月为宜,合计抚养费5000元,被告已支付2300元,剩余27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耀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硕文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2700元;二、自2017年7月起,被告杨耀祖每月支付原告杨硕文抚养费6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支付,至原告杨硕文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硕文负担25元,被告杨耀祖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商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