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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松月、崔庆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月,崔庆友,孙爱美,孙继文,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财保46号之一申请人:张松月,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崔庆友,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爱美,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继文,男,1959年03月0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孙爱美,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鲁0783财保46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崔庆友、孙爱美、孙继文、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庆友、孙爱美、孙继文、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