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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寸英、王绍和、侯光亮、侯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寸英,王绍和,侯光亮,侯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个旧市胜利路2号。法定代理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寸英,女,1955年1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王绍和,男,1978年9月16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侯光亮,男,1971年5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侯丽珍,女,1975年3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寸英、王绍和、侯光亮、侯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寸英、王绍和、侯光亮、侯丽珍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人民币6243.13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诉讼费3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寸英、王绍和、侯光亮、侯丽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费人民币449元,由被执行人赵寸英、王绍和、侯光亮、侯丽珍交纳(未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文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