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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赵佳乐、张吉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赵佳乐,张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号:77982153-0。法定代表人:张学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佳乐,男性,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吉权,男性,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赵佳乐、张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佳乐、张吉权所现有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