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施本亮诉尹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本亮,尹玉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376号原告:施本亮,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太辉,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玉龙,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施本亮与被告尹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施本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本亮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妹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