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史卫东与杨守建、徐连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卫东,杨守建,徐连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195号原告:史卫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艳,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守建,男。被告:徐连茂,男。原告史卫东与被告杨守建、徐连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史卫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卫东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史卫东负担。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