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宝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731号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侠。住所地:遵化市。被告:张宝国,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依法支付三年零六个月物业费6675元。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张宝国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