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文郦与罗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郦,罗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134号原告:何文郦,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鹤,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罗开亮,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子,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何文郦诉被告罗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何文郦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