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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温爱乐、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温爱乐,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温爱乐,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1116室。法定代表人LINHAO,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温爱乐、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