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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段力宏、段威伟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力宏,段威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特64号申请人:段力宏,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段威伟,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诉讼代理人:段立夫(被申请人之叔),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段力宏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段威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力宏起诉要求:1、确认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先天智力残疾四级,经医院诊断轻度精神迟滞。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段威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段力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故提起诉讼。段威伟的诉讼代理人段立夫辩称,申请人陈述的情况均属实,同意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段力宏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段力宏与被申请人段威伟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段立夫为申请人段威伟的叔叔。段威伟之母李文芳于1999年12月5日因脑瘫死亡。段威伟的户籍状况显示为未婚。审理中,申请人段力宏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段威伟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段威伟进行了鉴定,经津津实【2017】精神病鉴字第2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段威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根据残疾证显示段威伟为智力残疾,肆级。庭审中经询,段立夫同意段力宏作为段威伟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津津实【2017】精神病鉴字第2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申请人段力宏的申请经本院调查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段威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段力宏为被申请人段威伟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段威伟(公民身份号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段力宏(公民身份号码)为被申请人段威伟的监护人。鉴定费2100元,由申请人段力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