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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爱国与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亚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国,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亚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058号原告罗爱国,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路古龙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雷振亚被告吴亚章,男,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金冠豪苑工地包工头。原告罗爱国与被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吴亚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罗爱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罗爱国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皮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