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爱国与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亚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国,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亚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058号原告罗爱国,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路古龙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雷振亚被告吴亚章,男,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金冠豪苑工地包工头。原告罗爱国与被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吴亚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罗爱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罗爱国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皮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