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张德林、石小春、汉阴县宏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涛、张丹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张德林,石小春,汉阴县宏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涛,骆荣菊,刘定树,张先汉,杨琴,黄才亭,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530号原告李大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5日。被告张德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日。被告石小春,女,生于1974年4月26日,系张德林之妻。被告:汉阴县宏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涛,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4日,系张德林之子。被告骆荣菊,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10日,系张涛之妻。被告刘定树,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5月26日。被告张先汉,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0日。被告杨琴,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22日,系张先汉之妻。被告黄才亭,男,汉族,生于1993年1月24日,系张德林女婿。被告张丹丹,女,汉族,生于1991年12月28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军与被告张德林、石小春、汉阴县宏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涛、骆荣菊、刘定树、张先汉、杨琴、黄才亭、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大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军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本院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大军负担,其余免收。审 判 长 阮仕琴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李敦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