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曹家沟煤矿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廷友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曹家沟煤矿,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曹家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负责人罗继银,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负责人高某某,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政,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廷友,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曹家沟煤矿(简称曹家沟煤矿)因诉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合川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曹家沟煤矿申请再审称,王廷友系曹家沟煤矿职工。2015年8月11日中午14时许,王廷友在合川××××镇大件路岔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造成王廷友受伤。合川人社局认定王廷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是错误的。本案中,曹家沟煤矿的作息时间为早上8点至下午16点,王廷友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节点不在下班时间范围,曹家沟煤矿也没有安排王廷友外出办事。曹家沟煤矿所在地是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王廷友的工作地点是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其居住地在北碚区金刀峡,王廷友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合川××××镇大件路岔路口,与曹家沟煤矿地点相距约40公里,王廷友所发生��交通事故与曹家沟煤矿上下班没有必然联系。曹家沟煤矿为王廷友提供了职工宿舍,是其在下班后休息、生活的住所,其上下班途中只能是在宿舍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段,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扩大下班途中的范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王廷友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所依据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合川人社局作出的合川工伤认定201605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合川人社局、王廷友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合川人社局是合川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王廷友系曹家沟煤矿的职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2015年8月11日,王廷友下班骑摩托回位于重庆市×××镇××大道××3-3的家,途径合川××××镇大件路岔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合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王廷友受伤的性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合川人社局认定王廷友本次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合川人社局在收到王廷友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向曹家沟煤矿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并收集了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其工伤认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虽��曹家沟煤矿为王廷友在曹家沟煤矿单位安排了宿舍,但王廷友在合川区双槐镇槐城华府安家生活,合川××××镇大件路是王廷友回家的正常路径,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关于曹家沟煤矿认为王廷友提前下班回家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故再审申请人曹家沟煤矿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综上,曹家沟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曹家沟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斐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