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帅与张梨、高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张梨,高连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15号原告:刘帅,男,回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张梨,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高连枝,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诉被告张梨、高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帅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欢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