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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志红、闫红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王志红,闫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法定代表人:薛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红,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闫红霞,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系被执行人王志红之妻。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红、闫红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志红、闫红霞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8065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志红、闫红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6)晋0824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闫红霞所有的晋MF30**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闫红霞所有的晋MF30**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