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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秀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秀枝,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志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秀枝,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九,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秀枝、原审被告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4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寅岗公司及原审被告绿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叶,被上诉人史秀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寅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史秀枝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史秀枝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史秀枝提供的工资结算单不能证明系夏炎所签字,不能证明夏炎等人没有给被上诉人结清工资款。绿源公司的相关人员虽然曾经答应为被上诉人代扣工资,但是夏炎等人并不认可尚欠被上诉人工资。绿源公司及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代上诉人将夏炎、王强、侍广连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因此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被上诉人史秀枝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绿源公司不发表意见。史秀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寅岗公司支付史秀枝工资7000元,绿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寅岗公司、绿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30日,绿源公司与寅岗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绿源公司将焦作市万方电厂配套供热管网(一期)建设工程发包给寅岗公司。工期自2014年9月30日至12月30日。后寅岗公司将部分工程(包含史秀枝施工的待王段二标工程)转包给王强、夏炎、侍广连。史秀枝经人介绍,于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到绿源公司在待王段二标工地上打工,与史秀枝同时在待王段干活的有李金钟等工友,最终经该工地施工负责人夏炎结算,共计欠史秀枝及李金钟等四人工资88000元,另外还有2015年春节期间值班费5000元,后王强、夏炎、侍广连三人在春节前支付史秀枝等四人工资58000元,尚余35000元工资未支付,其中包括史秀枝的工资7000元。后绿源公司副总经理张忠生将工资结算条拿走并承诺代扣该款项,经史秀枝多次催要,绿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虽经马村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但至今未果。后史秀枝得知,绿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寅岗公司,诉至法院,形成纠纷。另查明,寅岗公司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寅岗公司分包给王强、夏炎、侍广连的部分工程(包含史秀枝施工的待王段二标工程)未签订书面协议,寅岗公司未提交王强、夏炎、侍广连承包其工程所需的相关资质证书。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绿源公司将焦作市万方电厂配套供热管网(一期)建设工程发包给寅岗公司,寅岗公司将部分工程(包含史秀枝施工的待王段二标工程)非法转包给王强、夏炎、侍广连,史秀枝及其工友李金钟等四人在焦作市万方电厂配套供热管网(一期)建设工程待王段工地施工,最终经该工地施工负责人夏炎结算,共计欠史秀枝及李金钟等四人工资35000元未支付,其中包括史秀枝的工资700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规定: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本案中,寅岗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王强、夏炎、侍广连,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强、夏炎、侍广连,违反了【国办发〔2016〕1号】规定,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导致史秀枝及李金钟等四人工资35000元未得到支付,其中包括史秀枝的工资7000元,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寅岗公司依法应承担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清偿责任,对史秀枝要求寅岗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史秀枝要求绿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绿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寅岗公司,绿源公司在发包工程中无过错,因此,对史秀枝要求绿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寅岗公司提出史秀枝提供劳务路段的实际施工人是王强、夏炎、侍广连,绿源公司及寅岗公司已经将该路段的所有工程款全部支付王强、夏炎、侍广连,而且还付超了,寅岗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史秀枝的合法诉讼请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史秀枝工资7000元。二、驳回原告史秀枝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绿源公司将焦作市万方电厂配套供热管网(一期)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寅岗公司,寅岗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强、夏炎、侍广连,史秀枝在王强、夏炎、侍广连工地上干活期间,经该工地施工负责人夏炎结算,欠发史秀枝工资7000元。由于寅岗公司违反【国办发〔2016〕1号】规定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强、夏炎、侍广连,导致史秀枝工资7000元未得到支付,寅岗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清偿责任,史秀枝请求寅岗公司支付其工资7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