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1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148-2号被执行人张建,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服务巷**号**户。张建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张建处罚金20000元。执行中已查封张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K2L9**奥迪牌汽车一辆。现张建已将罚金履行完毕,应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张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2L9**奥迪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