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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马祖力哈与马克力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力哈,马克力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民初395号原告:马祖力哈,女,回族,住积石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春林,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马克力素,女,回族,住积石山县。原告马祖力哈诉被告马克力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马克力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马克力素因家庭生活需要借马祖力哈现金4万元,马克力素未提供借条。2015年3月25日,马克力素以还信用社马苏力麻名下的贷款为由借马祖力哈现金18.5万元。(此款属于马祖力哈从农业银行积石山县支行的贷款),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还款期满后马克力素不但没有还款,反而避而不见。2016年1月30日,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滨河社区马登文书记的调解下补写了《借条》一份,并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12月底还款。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马克力素因家庭生活所需借马祖力哈现金1.35万元,马克力素没有给马祖力哈出具借条。2016年马祖力哈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马克力素偿还马祖力哈借款1万元。现马克力素总计借马祖力哈借款22.85万元。被告马克力素述称:我与马祖力哈借款的情况属实,但在去年马祖力哈向法院起诉,给付了1万元后马祖力哈作了撤诉。现欠款17.5万元。至于马祖力哈诉称4万元是和我丈夫之间的发生的与我无关,1.35万元的债务不存在。马祖力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份借条。马祖力哈提供的一份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马祖力哈给马克力素借款18.5万元,书写了借条,约定了利息。2016年马祖力哈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马克力素偿还马祖力哈借款1万元。4万元借款是马克力素和马祖力哈丈夫之间发生的债务与马克力素无关,1.35万元没有相应证据且马克力素否认。马祖力哈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克力素偿还马祖力哈借款17.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7元由马克力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代理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菊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