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某与焦某甲、焦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焦某甲,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焦某甲。被执行人焦某乙。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焦某甲、焦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某甲、焦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某甲、焦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生活特别困难,无经济来源,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白某依法予以司法救助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