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芦英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英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150号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邢延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志刚,男,系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张立华,女,系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芦英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芦英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