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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汉杰与陈海华曹恒俭陈国华陈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汉杰,陈海华,曹恒俭,陈国华,陈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079号原告郭汉杰,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沈晓青,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华,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曹恒俭,女,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国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龙辉,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汉杰与被告陈海华、曹恒俭、陈国华、陈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汉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汉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晓  屏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