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秀群与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群,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魏秀群,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毓宏街1号部分自编D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梁贤波。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秀群与被执行人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解除魏秀群与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润茂高铁(国际)皮具城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TPJ[2013]第0107号)及附件《物业返租合同》;二、被执行人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1853.04元/月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解除合同之日起2030年9月30日止的租金;三、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3835.75元/月的标准向魏秀群支付拖欠的2016年7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返租租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每月租金的利息以3835.7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千分之三的标准,从本季度结束后的第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13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1923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广东润茂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1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禤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