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跃伟与济宁市任城区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伟,济宁市任城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600号原告:张跃伟,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教育体育局。法定代理人:张学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顺、梁英慧(实习),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跃伟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跃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跃伟负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