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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82陈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南摆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娄葑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陈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血样密封袋、受理鉴定登记表及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传唤通知情况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笔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明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