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刘志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刘志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负责人:杨东,系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强,该营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邓丰,该营业部员工。被告:刘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刘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志斌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93082.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志斌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93082.89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者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