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董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财保4号申请人:高某某,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申请人:董某某,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人高玉花根据已经生效的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治勇的银行存款,(限额16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玉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治勇的银行存款(限额1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