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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慧、李考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李考文,邹小芳,辛海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1702执556-1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李考文,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邹小芳,女,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辛海桥,男,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李慧与李考文、邹小芳、辛海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鲁1702民初字90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考文、邹小芳位于菏泽市东城魏海4××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要求暂停对涉案房产的处置,待征收补偿时提取征收补偿款。现查明该涉案房产处于菏泽市牡丹区2016-16地块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内,丈量编号8-16号,拆迁在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考文、邹小芳位于菏泽市东城魏海4××号房产(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丈量编号8-16号)的拆迁补偿款145000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汇通支行。账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鲁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