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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娟与杨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杨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杨娟,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杨微,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娟与被执行人杨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随即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商情公安协助进行临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47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