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终254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7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宁0104刑初46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刑初4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琳巧审 判 员 黄 琼代理审判员 马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