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文超、叶元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超,叶元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卢文超,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叶元吉,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卢文超申请执行叶元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明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