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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文超、叶元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超,叶元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卢文超,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叶元吉,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卢文超申请执行叶元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明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