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子华、阎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子华,阎秋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地址余江县锦江镇锦江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60778893R。负责人陈福昌,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江子华,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被申请人阎秋琴,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江子华、阎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赣062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现两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价值人民币21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江子华、阎秋琴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欣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异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