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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欢敬、潘爱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欢敬,潘爱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局长。被执行人:何欢敬,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爱媥,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欢敬、潘爱媥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A09042-1号、第A090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行审3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征收人何欢敬、潘爱媥应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18552元,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款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欢敬、潘爱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欢敬、潘爱媥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欢敬、潘爱媥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潘爱媥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何欢敬有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去向不明,暂未能作扣押变现处理,本院(2017)粤0606执4270号案件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嗣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18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暂未能扣押变现处理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