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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军良与徐立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良,徐立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438号原告:吴军良,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徐立纯,男,1963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良与被告徐立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立纯名下位于桓台县柳泉北路6999号东岳国际10号楼2单元4层东户产权证号为××号房产,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06月15日起至2020年06月1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赠予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