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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与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810号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李汉成,该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孙计刚,具体职务不详。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与被告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商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