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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镜湖支行、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镜湖支行,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恒美染整有限公司,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王源祥,董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镜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复线洋渎工业区(红星美凯龙对面)。负责人:俞新黄,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原名绍兴县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安华公路安昌段。法定代表人:王源祥,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项里村。法定代表人:王源祥,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恒美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项里村。法定代表人:胡克勤,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0109号。法定代表人:胡克勤,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路1932号。法定代表人:魏淼林,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源祥,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董向阳,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镜湖支行与被告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恒美染整有限公司、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王源祥、董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镜湖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805.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恒美染整有限公司、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王源祥、董向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恒美染整有限公司、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被执行人王源祥、董向阳涉案较多,查找无着。经查询银行,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