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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民初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刘文岗与刘耀光、陈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岗,刘耀光,陈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512号之二原告:刘文岗,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刘耀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陈军平,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岗与被告刘耀光、陈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军平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刘文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诉讼保全费计人民币5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刘文岗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敏审 判 员  朱开平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