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刘文岗与刘耀光、陈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岗,刘耀光,陈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512号之二原告:刘文岗,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刘耀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陈军平,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岗与被告刘耀光、陈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军平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刘文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诉讼保全费计人民币5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刘文岗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敏审 判 员 朱开平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