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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和张生武;贺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张生武,贺建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36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兰州市。负责人:毛旭,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旺,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东,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生武,被告贺建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张生武、贺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