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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进萍与赵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进萍,赵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3811号原告:夏进萍。被告:赵钎婷。现关押于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原告夏进萍与被告赵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进萍、被告赵钎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进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被告赵钎婷向原告夏进萍借款70000元,约定到2015年11月25日之前还清,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被告赵钎婷承认原告夏进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夏进萍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钎婷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