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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9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芙蓉申请执行侯强、阆中协和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芙蓉,侯强,阆中阆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9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芙蓉,女,生于1978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侯强,男,生于1958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阆州医院(原阆中协和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侯凡钒,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蒋芙蓉申请执行侯强、阆中协和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川1381执9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阆中阆州医院(原阆中协和医院)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2017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川1381执9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阆中阆州医院(原阆中协和医院)在阆中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的1700000元予以扣留。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将本案下欠款项全部缴纳到了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阆中阆州医院(原阆中协和医院)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账号为)存款1600000元解除冻结。二、对被执行人阆中阆州医院(原阆中协和医院)在阆中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的1700000元解除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