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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315江铖与江苏中舟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铖,江苏中舟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315号原告:江铖,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才宝。被告:江苏中舟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宋书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铖与被告江苏中舟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铖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铖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铖负担。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