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树伦、济南三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伦,济南三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70号申请人:李树伦,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济南三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磊,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詹伟,经理。申请人李树伦与被执行人济南三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济南三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济南三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