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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秀芝与被上诉人沈阳顺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芝,沈阳顺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5742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 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2民初1484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杜秀芝,女,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沈阳顺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57号2门 法定代表人:邰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群,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因沈阳顺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上诉人窗户进行更换或维修,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无 本 院 认 为 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本身的正常运作以及对小区的正常管理会造成影响,影响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维护自身的权利应当依法采用正确的方式。沈阳顺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为园区提供物业服务,杜秀芝作为业主应交纳物业费。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杜秀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 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杜秀芝负担。 告知 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悦 审判员  单立 审判员  王虹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