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跃佐与张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佐,张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388号原告:张跃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张折,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佐诉被告张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后收取198.5元,保全费260元,共计458.5元,由原告张跃佐负担。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