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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跃佐与张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佐,张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388号原告:张跃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张折,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佐诉被告张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后收取198.5元,保全费260元,共计458.5元,由原告张跃佐负担。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