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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建齐与谭文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齐,谭文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43号原告:刘建齐,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文颖,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其他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建设路112号。负责人:刘士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明,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建齐与被告谭文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建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齐负担。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